棚东南角取来,里正再核旧图方位。书吏只准用干布拂去浮泥,不许刮木皮。
盐白木纹下露出三道旧刻。
第一道像“木”。
第二道是九道短痕,五长四短。
最下面只剩一个“宿”字的右半边。
刻痕深浅相近,却没有年月,没有人押,也没有写棺。
年轻录事想把它记作“木九宿棚”,年长书吏没有准,只写:
“旧柱见木字残形、短刻九道、宿字残边;三者是否同次所刻,未明。”
真正把九具成棺钉在旧棚的,不是柱子。
是里正从旧坊税箱中调来的一册《芦湾棚地杂税簿》。
税簿不是昨日那册《西换杂支次簿》。它按棚地收钱,不记军务,也不问封纸内文。封面、连页号和冬月前后各三笔税项都在,冬中十七夹在盐包、桐油桶两项之间,没有散页或补贴。
当日一行写:
“义用成棺九具,入南折盐棚一宿;免货税,收棚钱九十文。”
末尾是守棚人的整押。
长女认得父亲的押形,却只认日常写法相似,不作官面验押。旧案房另以同册前后十一次棚钱押比过,形位、收笔相合,先记作同册连续经手。
这行税目能证明九具成棺到过旧棚,至少停留一宿。
它不能证明棺内装着九名死者,不能证明就是岳秉义所说的九人,也不能证明那件随车杂封与棺同来。
税目右侧另有一格“出棚票”。
邻近盐包写“西换乙字三十五”,桐油桶写“西换乙字三十九”。只有成棺九具这一行,写着“随正簿”,没有票号。
昨日次簿散页的出棚交割栏,恰好也是空的。
两处没有互相补上。
年长书吏将税簿、昨日核见摘要与今日问纸分开压住:“按相邻号式,这一程若另具出棚票,应仍在西换乙字号序。有没有具、号是多少、为何未入两处现见栏,均未明。”
年轻录事低声道:“三十五到三十九,中间少的不止一个号。”
“所以也不能把三十七先给成棺。”
西换乙字三十七仍只是兵部移交目录里的一件军务杂封,九具成棺也仍只是税簿里的一笔免税棚钱。它们在同一处旧棚留下了相邻的影子,却没有变成同一件东西。
酉初,核址摘要写完。
十五年前冬中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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