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证双手接过手册,紧紧握住,点了点头。
经过账房风波和律血碑林的洗礼,他眼中那份游移不定的神采已彻底沉淀,化作一种近乎专注的坚毅。
崔明眉头紧锁,对这种“盲审”形式感到荒谬和被冒犯,但众目睽睽之下,他无法退缩,只得冷哼一声,端坐于木案之后。
三份被涂得密密麻麻、只剩核心信息的卷宗被分别呈上。
第一案。
崔明仔细阅读那有限的描述,沉吟良久,提笔判道:“盗钱五百文,依律当杖六十,徒一年。然……观其行窃于市集,手法生疏,或为初犯。且赃款未挥霍,似有隐情。本官酌情考量,杖六十可免,改为枷号三日示众,徒刑减半,以观后效。”他试图在冰冷中寻找温度,进行“教化”。
阿证则快速翻阅《量刑指导细则》,找到“盗窃”类目,对应“赃物价值:五百文(中等)”,“无前科”,细则明确给出“杖八十,徒一年半”的基准刑,并注明“可酌情上下浮动一等,但需书面说明理由”。
阿证提笔,毫不犹豫:“杖八十,徒一年半。”无浮动,无说明。
第二案。
崔明看罢,眉头舒展,甚至露出一丝温和:“盗钱五百文……然,卷中提及,犯人乃为病重老母筹措药费,孝心可悯!圣朝以孝治天下,岂可因孝获罪?此情可原,本官判……无罪释放,但需当众训诫,并令其亲族或邻里监督,尽快筹钱为母治病!”他找到了“教化”的完美案例。
阿证依旧埋头于手册,找到相同基准。
他抬头,看了一眼崔明,又低下头,笔下没有丝毫迟疑:“杖八十,徒一年半。”细则备注:“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,仅可在量刑幅度内考虑。当前证据无法确证动机真伪,且无对应减轻条款,故按基准。”他的声音不大,却清晰地念出了判词和依据。
人群开始骚动,窃窃私语。
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,像两面镜子,照出了两种世界观。
第三案。
崔明拿起卷宗,目光扫过,突然顿住。
这卷的“背景”涂得格外厚,但似乎漏了一丝缝隙,隐约能看出“曾为……吏”、“因罪革退”等残缺字眼。
崔明眼神一凝,心中先有了“此人乃失德胥吏,故态复萌”的成见。
他快速看完,提笔时已带了几分厌恶:“盗窃惯犯,情节恶劣!杖一百,徒三年!并刺字示众!”
阿证这一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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