派,多个社团组成联盟,才有可能控制朝局。
为此,他规定了分社数量和社团人员的总数量。除了受国会专门委员会监管、得到特许的社团外,其他分社数量超过二十、总人数超过二百的社团,必须分裂出去建立新社团。
社团的经费也只能来自于捐献,而且还不能强制社员捐,数额必须公示。
社团收取到的经费,还要仿照宗教税纳税。经费越多的社团,缴纳的赋税就越多。以此限制社团的膨胀,把它们纳入统治秩序。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