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网络诈骗罪,请求法庭结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。
起诉书宣读完毕,公诉人开始逐项出示证据。
第一组证据:受害方证据。二十七名受害者的报案笔录、身份信息、聊天记录截图、银行转账流水、被骗经过陈述。电子大屏上依次展示聊天页面,林伟曾经熟练使用的诈骗话术、诱导言语清晰呈现,一笔笔转账记录定格在屏幕之上,十余万元涉案金额证据确凿。几名受害代表坐在旁听席,望着屏幕上的记录,神色复杂。
第二组证据:作案过程证据。缅北腾龙大厦园区后台数据、监控视频截取片段、同案人员供述、监工与守卫的证言。视频里,能够看到林伟每日在工位上操作手机、对接客户的画面,印证其长期参与诈骗作业的事实。
第三组证据:胁迫受害证据。林伟在园区遭受体罚、关小黑屋的伤情照片、体检报告、联合执法队员的现场证言、被解救时的状态记录。这一组证据,直观证明其人身自由被完全控制、长期遭受暴力胁迫的客观处境。
第四组证据:立功与坦白证据。审讯笔录、线索整理台账、专案组出具的《重大立功情况说明》、追赃挽损证明、认罪认罚具结书。材料清晰载明,林伟提供的线索直接推动多起关联案件侦破,全部涉案赃款已全额返还受害者。
一组组证据轮番出示,环环相扣,严丝合缝。每一份证据出示完毕,审判长都会询问被告人、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。林伟始终表示“无异议”,辩护律师也仅就证据细节作出简要说明,并未否认案件基本事实。
举证环节结束,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,这也是整场庭审最激烈的交锋环节。
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。公诉人立足法律条文,结合案件情节展开论述:“被告人林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,涉案金额达十余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扰乱网络秩序与社会秩序,电信网络诈骗本身社会危害性极大,依法应当予以惩处。综合全案来看,被告人初期确系被诱骗、被非法拘禁、被暴力胁迫,属于胁从犯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同时,被告人主动检举揭发境外电诈团伙及上下游犯罪链条,提供海量核心线索,构成重大立功,归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全部赃款追缴返还,多项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属实。”
话锋一转,公诉人提出关键点评:“但本公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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